二是实体经济部门在通胀下行期的融资成本相对偏高,即自身产品销售价格处于下行通道,但资金成本居高不下。
这并不是说过去60年台湾的经济发展没毛病,但与其他一些经济体比,台湾作为资源奇缺的经济体,其发展路径有值得借鉴之处。台湾做得最多的是三件事:一是给农民一部分土地产权,农民没有最重要的生产资源便富不起来,台湾成功的土地改革,从广义上讲,就是要给最贫困的这些人落实产权问题。
比如台湾有些做法就特别适合中国大陆,前面提到的中国大陆的前两类人,要解决他们的问题需要一些重要的政策平台。菲律宾展现在外面最多的一个镜头,就是贫民窟或垃圾废物堆上一大群孩子在捡废物,目的就是糊口,遇到严重的暴雨期经常会把人给压死。2011年下半年联合国下属的研究机构作了一个报告,比较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印度、巴西、印尼和中国内地等大的发展中经济体,对于国际上最重要的食品和粮食有关的涨落的居民损伤力指数。但后来绝大部分人公认,韩国和台湾是少有的从二战结束后的贫困线上走出来,走得较快、较平稳,而且持续优质发展的案例。这个报告我看后很惊讶:中国属于世界上最容易受伤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这些人要想挪到别处并摆脱极端贫困,牵涉到基本的公民权:能不能到别的地方去找工作,会不会被赶走。只要这些政策结合起来,不用很长时间,大概五到十年,我们就能看到非常不同的一种社会状况。二是穷人在可以要求保障之前先有了不受驱逐的权利,或者说他们是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获得积极自由的。
除了福利国家一般性高福利制度的弊病外,仅就住房福利而言,廉租房制度也有一些独特的问题。因此对他们经历过的这两种现象进行再认识是非常必要的。流浪生活与私搭乱建作为个人选择都带有一定程度的负外部性(无论古今中外,从公共秩序的角度没有一个国家乐见流浪汉和贫民窟的充斥),正因为如此,笔者在此前也指出违章建筑的概念不是不能存在,只是它必须满足前述的三条件不过,租房券的发放与廉租公屋的实物分配制只是住房福利制度的两种不同方式,它们本身都仍然有高福利还是低福利的争论,而且针对廉租公屋的具体弊病提出的租房券对策,也不能解决福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而且我国现今的廉租房同样以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为主要提供对象,他们常常就是棚户区(如前所述,就是我国目前的合法贫民窟)居民,并且以此为理由来申请廉租房的。而无论哪一派更不会既反对廉租房,又鼓吹强拆贫民窟。
尽管廉租房制度有很多毛病,犹如贫民窟现象也有很多毛病一样。因此,以上对发达国家廉租房和其他住房福利政策教训的叙述,并不是要根本否定这种政策的进步意义。这些思路可以增加福利接受者的选择,可以利用竞争机制促使住房、教育和医疗的提供者改进服务,乃至激励这些提供者增加服务。因为个人自由的领域不管多大,总还是要有群己权界的约束。
穷人犯罪率较高(这个事实陈述自然不是歧视穷人的理由,因为穷人首先是不幸的,谁愿意做穷人?)大概古今中外皆然。再到福利国家时代社会保障、包括居住保障的明显进展——所有这一切构成了近代以来人权进展在迁徙与居住方面的完整线索。这就是进步所在,同时也是问题所在。只不过他们的新移民被承认为城市贫民,而我们的新移民仍被视为外来人罢了。
除了公屋区的人文环境弊病外,这种制度的公平性也存在问题。而美国这些由国家为最贫困群体集中建设的社区,治安比上述两者都糟糕。
而更自由主义的人则进一步认为房租补贴可以发现金,不必搞代金券,让穷人对如何使用补贴可以有更多的选择。所以在他们那里,关于住房问题尤其是穷人住房问题的争论仍然存在,而且会继续下去。
实际上,我们今天搞廉租房建设时提到的境外榜样,民主福利国家就不用说了,包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不那么民主,因而我们一些人更以为可以借鉴的地方,当初也都是承认棚户区的存在,并且通过向棚户居民提供公屋来逐步缩小乃至基本消除了这些贫民窟的。因为我国如今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其实为数不多——这并不是我们有什么独特的优越性。不给廉租房又强拆贫民窟的做法越来越难持续。二是穷人在可以要求保障之前先有了不受驱逐的权利,或者说他们是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上获得积极自由的。租房券相对于政府直接投资于廉租房,犹如一些福利国家给穷人发放教育券以替代政府直接办公立学校、发放医疗券以替代政府直接投资公立医院,都是一种既保证了公共资金帮助穷人的转移支付,又能尽量避免官办事业弊病的可取思路。这实际上是利用金融全球化和美元的全球货币地位向世界金融市场透支,以帮助美国穷人当业主。
最后,贫富混居就算能实现,它在总体上对犯罪率的影响究竟如何也不无争议。但是没有人认为廉租房制度的毛病可以用听任穷人流离失所来解决,犹如没有人认为贫民窟现象可以用强化城管,取缔违章建筑来解决一样。
实物分房,还是房租补贴?当然,靠透支全球使穷人成房主行不通,并不能说明传统福利国家廉租房制度的缺点不存在。改公屋(无论集中建设还是分散建设)政策为帮助穷人买房的政策就是一个主要思路。
但是如果廉租不廉,福利意义也就下降乃至丧失,国家又何必多此一举?更多的人则认为住房福利即使必要,方式也应当改革。经过顽强的努力,他们在对统治者限权与问责两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步。
当然,2008年由美国次贷引爆的全球金融海啸证明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馊主意,此路肯定不通。最典型的就是南非,尽管民主化以后他们的城市底特律化弊病的严重似乎证明了当年种族隔离理论家的预言,在我们这里也引起了批评自由和批评福利的两种人对南非现状的指责和对南非过去种族隔离制度或明或暗的同情。比如改实物分房为房租补贴,向穷人分发租房券(专用于支付房租的代金券),让他们自觅租房。由此形成的信用风险则通过房贷证券化,证券市场国际化推动房价不断走高来化解。
人们不知道什么最好,但清楚什么‘最不好。农奴制过去以后,西方国家也经历过一个旧济贫法时代,对流动的穷人滥施强权却很少负保障之责,导致穷人自由、福利双不足,同时产生了很多西方孙志刚式的故事。
这里指的倒不是西方右派对一般福利制度正当性的质疑(他们认为取富益贫的二次分配是侵犯产权,本来就不应该),也不是指廉租房的初始分配有什么弊端。然而,我国这种能够确实发挥作用的廉租房其实极其有限。
从这些情况看,我们的今天就是他们的昨天,这并没有什么难以解释的。后来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西方国家也出现过奥斯曼那样的铁腕伯爵强拆贫民窟的现象。
而喜欢小政府的人可以强调减税、低福利,可以主张少建廉租公屋,乃至不建公屋只发租房券,甚至只发现金补贴,但也不会完全否定转移支付、推卸政府责任,对穷人的困境放任不管。如果没有这一前提,作为被驱逐对象的穷人根本不可能成为廉租房的申请者。集中的贫民区如果犯罪比较集中,把贫民分散居住可能也不过是分散了犯罪而已,总的社会犯罪率是否会下降仍有疑问。因此对他们经历过的这两种现象进行再认识是非常必要的。
像旧济贫法那样拘禁流浪汉和强拆贫民窟肯定是不对的,但社会提供的住房保障(无论廉租公屋还是房租补贴)应该用于住房,而不是用于资助流浪,则是合理的要求。西方国家历史上没有过我国古代专制帝国时代的户口管制,但在中世纪农奴制时代那里的绝大多数人也是被束缚于土地,同样没有迁徙自由。
如前所述,由于没有身份特权的传统壁垒,美国的城市化一向比欧洲自由,因此与法国铁腕伯爵驱逐穷人的奥斯曼现象相反,穷人进城把富人挤走一直是美国城市化进程的特点。尤其像美国这样的福利房低覆盖率国家,既不像北欧那样大比例的人口住公房,居民构成比较均衡,也不像印度完全是民间自然形成的贫民窟,房屋虽破烂却存在着一定的传统道德秩序,犯罪率并不高。
我国未来的发展如果要有道义上的感召力,当然不能停留于血汗工厂的竞争优势。换句话说,无论西方、东亚还是我们现在能够确实发挥作用的廉租房制度,其实质都是承认贫民窟,争取廉租房,而不可能是驱逐贫民窟,许诺廉租房。